陈述申请复议的满足条件
随着北京专利申请数量的逐年提高,司法行政复议案件也大量增加,下文详细陈述了陈述申请复议的满足条件。
司法行政复议的申请是指司法行政相对人不服司法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向复议机 关提出要求撤销或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请求。说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 请复议:
(一)专利申请人对不予受理其申请不服的;
(二)专利申请人对申请日的确定有争议的;
(三)专利申请人对视为未要求优先权不服的;
(四)专利申请人对其专利申请按保密专利申请处理或者不按保密专利申请处理不服的;
(五)专利申请人对专利申请视为撤回不服的;
(六)专利申请人对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不服的;
(七)专利权人对专利权终止不服的;
(八)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因耽误有关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请求恢复权利而不予恢复的 ;
(九)专利权人对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
(十)强制许可请求人对终止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
(十一)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二条终止其国际 专利申请不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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