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专利申请介绍我国专利侵权赔偿问题的综合参考因素

 北京专利申请介绍我国专利侵权赔偿问题的综合参考因素。 按照​专利法第六十五条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既然专利侵权诉讼归属于民事诉讼,权利人通过司法途径救济其权利,应首先尊重当 事人的意思自治,尊重当事人对计算方法的选择,因为当事人最清楚哪种方法能最好地保护 其利益,适用哪种方法最方便其举证。

(一)审慎适用法定赔偿原则。法官适用法定赔偿确定赔偿数额是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体现,对此必须严格审慎,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二)适用法定赔偿,是法官基于对整个案件的理解后的内心公正的体现。适用法定赔偿时应 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1.技术性因素。主要是指专利权人所拥有的专利的技术含量、技术等级、被侵权时专利已受 保护的年限,专利技术在原告的产品技术及利润中所占的比重,专利产品在市场上的影响等 。这些因素直接决定了原告专利权受保护的程度。

    2.主观性因素。主要是指侵权人主观过错状态。如侵权是故意还是过失,是多次侵权还是第 一次侵权,经专利权人警告后是否停止侵权,是故意扩大侵权还是积极消除侵权的影响等。

   3.侵权行为的外在表现特征。如侵权时间的长短或持续状态,侵权人的企业规模和投入到侵 权行为中的职工、设备、资金规模,侵权产品的销售情况及对专利产品的市场冲击状况。

   4.专利权人为制止侵权而付出的情况。如专利权人为调查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在时间、金钱等 方面的付出,或为制止侵权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告,支出诉讼费用、公证费用、律师费及鉴 定费用等。

   5.债务人负担债务的能力。不论如何确定侵权赔偿数额,最终还是由侵权人来负担。脱离债 务人的债务负担能力,不切实际地重判,也是徒劳。所以,在综合考虑上述因素的同时,还 要考虑到侵权人现时的或近期的负担能力,从而切实地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

三、关于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费用问题 在通常情况下,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都要支付一定的费用,只要是合理的支出,都应当属 于权利人因制止侵权行为而受到的损失,应当判令侵权人给予权利人赔偿。《若干规定》总 结了多年专利审判实践经验,其第22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权利人的请求以及具体案情,可 以将权利人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计算在赔偿数额范围之内。当事人为诉讼支 出的律师费是否属于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对此,专利法和《若干规定》均未涉及 。当事人为诉讼支出的律师费属于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可以计算在赔偿数额之内 。因为,一方面TRIPs 协议第45条第二项明确规定了司法当局应有权责令侵权人向权利人支 付其开支,其中可包括适当的律师费;另一方面我国有关商标权的司法解释也明确规定,人 民法院根据权利人的请求以及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计算在赔偿 数额范围内。这样既保证了我国国内知识产权诉讼制度的统一,又符合TRIPs 协议规定的精 神,履行了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的庄严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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