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产品登记

一、命名规范

 

1、软件登记名称应有三个部份组成:

 

企业品牌+软件产品的用途和功能+软件及版本号

 

企业品牌可以是企业的‘商号’,或是经工商注册登记的‘商标’号,使用商标的须提供商标注册登记证明。

 

2、软件产品名称应以‘软件’结尾,如:****软件V1.0。非系统软件不得以系统软件结尾;

 

3、一般不得以全外文命名;

 

4、软件产品名称不宜太长,一般在15个汉字内。

 

二、登记条件

 

1、取得相应的软件著作权;

 

2、取得工信部认可的软件测试机构出具的软件产品登记测试报告。

 

三、登记材料

 

(一)软件产品登记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软件产品样品(不方便可不提供)。

 

(四)软件产品在我国境内开发及申请单位拥有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即著作权证书复印件。

 

(五)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即软件产品登记测试报告。

 

(六)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所有书面材料一式一份,请简单装订。

 

四、登记程序

 

软件产品登记每月受理一次。

 

1、提交书面材料

 

网上预审通过后在线打印《软件产品登记申请表》并携相关附件在每月20日前提交至受理点。

 

2、认定公示

 

申请日次月10日左右,拟登记软件产品名单在“中国双软认定网”和上海市软件行业协会网站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

 

3、颁发证书

 

社会公示无异议,则向企业颁发软件产品登记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