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复审

描述

商标复审

商标驳回复审流程

 一、商标驳回复审

   (一) 商标驳回复审概述

    1、概念

商标驳回复审,就是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商标局驳回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依据《商标法》第32条的规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重新审查的行政程序。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对该商标申请的《商标驳回通知书》之日起,15天内提出复审程序。)

    2、法律依据

商标复审类型

商标复审是指: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8条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有权审理商标注册复审案件、商标异议复审案件和商标撤销复审案件。商标复审是针对当事人不服商标局对就商标有关事项所作处理决定而提出的复审请求、由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进行审查的法定程序。

商标复审根据定义分为三种类型:

(1)商标异议复审:指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商标异议裁定不服,依据商标法第33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并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裁决的案件;

(2)商标驳回复审:指商标注册申请人对商标局驳回其商标注册申请、不予公告的决定不服,依据商标法第32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并由商标评审委员依法裁决的案件;

(3)商标撤销复审:指当事人对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的规定依职权主动撤销注册商标或对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的撤销请求做出是否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并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裁决的案件。

根据情况不同商标复审又可分为以下六种类型:

 

  1.当事人对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不服的复审;

 

  2.当事人对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转让申请不服的复审;

 

  3.当事人对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续展申请不服的申请

商标异议复审流程

一、商标异议的内容

 

   (一)概念

 

     商标异议,实为一种公示审查制度,其作用在于弥补商标审查之舒失。具体是指对于商标局初步审定刊登在《商标公告》上的商标,有关当事人如果认为该初步审定的商标与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注册或申请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或者认为该初步审定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的禁用条款,或者违反了商标法的其他规定,不应该获准注册和取得商标专用权时,向商标局提出请求要求商标局对该初步审定的商标不予核准注册的法律行为。在商标异议程序被启动之后,无论被提异议的商标注册申请人是否在商标局指定的时间内进行答辩,商标局都将作出准予注册或不予注册的裁定,并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

 

   (二)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30条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三)、商标异议的重要性

 

   1)商标异议是商标注册流程的重要程序。

   2)商标异议是对商标局实质审查工作的有效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