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专利申请的途径和条件是什么?

目前欧洲专利申请可采取两种途径:通过巴黎公约和通过专利合作条约向欧洲专利局提交专利申请。

  巴黎公约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于1883年3月20日在巴黎签订,1884年7月7日生效。巴黎公约的基本目的是保证一成员国的工业产权在所有其他成员国都得到保护。《巴黎公约》基本原则:1、国民待遇原则,2、优先权原则,3、独立性原则,4、强制许可专利原则,5、商标的使用,6、驰名商标的保护,7、商标权的转让,8、展览产品的临时保护。

  专利合作条约(PCT)

  专利合作条约简称PCT,是专利领域的一项国际合作条约。PCT主要涉及专利申请、检索、审查以及其中包括的技术信息的传播的合作性和合理性的一个条约。是继巴黎公约之后专利领域的最重要的国际条约。

 

申请专利授权须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等,不仅仅是欧盟专利注册的必备条件,无论在哪一国申请专利都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疑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抵触申请。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二、授予专利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抵触申请。

  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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